到法院起訴離婚,可結婚證與身份證的信息完全不符,宣城市宣州區女二胎子唐某被法院駁回起訴。
  唐某與王某於1997年3月經人介紹認識,同年3月20日在宣州區民政局登記結婚,婚後生育一子一女,由於雙方草率結婚,婚前缺乏瞭解,沒有感情室內裝潢基礎。婚後性格差異及年齡差距大,經常為瑣事發生爭吵,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。尤其是近一年來,王某總是無端猜疑、毆打她,雙方難以繼續共同生活。唐某一紙離婚訴狀遞到法院。
  法院審理後發現,唐某提交的結婚證上,與王某結婚的是一個叫“李明(化名)”的人,其身份信息與唐某完全不一致。根據法律規定,唐某不是本案的適格原告,故法院裁定駁回唐某的起訴。據辦案法官介紹,對於結婚證上名字為何不是唐某,他們瞭解到,唐某當初結婚時可能用了他支票貼現人的身份證。 (芮發勤、紀在學)標簽:起訴離婚 登記結婚 無端猜疑毆打編輯:付剛  (原標題:“妻子”起訴要離婚 結婚證上新娘不是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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